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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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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不包含罰鍰)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所決定之稅額需要加計利息嗎?

答:要。
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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