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 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4項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