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納稅義務人提出復查申請有法定時間限制嗎?

答:有。
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4項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0-12-30
  • 點閱次數:97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