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21問: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將如何處罰?展開
答:車輛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22問: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鉅額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展開
答: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者,將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另,機動車輛如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23問:本人之汽車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不能行駛,停放於路旁,為何有牌照稅罰鍰?展開
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 24問: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為何處?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先依車主於稅捐處或監理機關增設之通訊地址寄送;如無通訊地址者,個人依戶籍地址、公司則依營業登記地寄送。
- 25問:收到違章案件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 但人在外地(非裁罰機關所在地), 要如何繳納?展開
答:除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及轉帳等方式繳納外,自108年8月1日起,亦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繳款後收據至少保留5年。
- 26問:我的車籍在臺北市,可否在新北市辦理免、退稅使用牌照稅案件?展開
答:為便利雙北民眾跨區申辦使用牌照稅免、退稅案件,新北市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共同訂定「大臺北跨區代收代送使用牌照稅減免(退)稅申請書作業原則」,透過雙方機關代收代送方式,以節省民眾往返交通時間及成本。
- 27問:為何今年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繳納證明?展開
答: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自108年起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如以後年度有需要定期以電子郵件寄送繳納證明,請向稅捐處申請,相關申請說明請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網站瀏覽。
- 28問: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是否能辦理分期或延期繳納?展開
答:
一、使用牌照稅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適用要件及申請方式,請至「本處官網首頁/專區服務/延分期繳納專區」查詢。
二、使用牌照稅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相關分期問題請洽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電話:02-89956888)。
三、至於燃料費辦理分期繳納相關事宜,因非屬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請洽臺北區監理所(電話:02-26884366)。
- 29問:我名下於新北市有8台車輛,每年皆分別收到8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否能將所有車輛合併1張繳款書寄送?展開
答:自112年7月1日起,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車主名下如有多台車輛,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繳款書歸戶,目前每張繳款書列示5筆車號,因此您於新北市有8台車輛,如於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歸戶,當期使用牌照稅則會收到2張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