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