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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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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之汽車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不能行駛,停放於路旁,為何有牌照稅罰鍰?

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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