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及計算公式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1戶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3.6%
(三)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房屋現值課徵1.5%,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1、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2、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3、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
5、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6、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之房屋者
7、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未出售者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3%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2%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業經本府於112年8月30日公布,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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