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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之稅率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113年7月1日起):

房屋稅稅率表
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以及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皆放寬至6月2日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14-05-06
  • 點閱次數: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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