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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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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簡介

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課徵對象及範圍: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開徵期間: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應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 3日前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

二、查定課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一)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1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及臺東縣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 10 日內辦理。

(二)無價臨時公演

  1.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07-08-17
  • 點閱次數: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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