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市房屋稅之徵收率為何?
答:1.住家用房屋:
(1)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1戶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3.6%。
(3) 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房屋現值課徵1.5%,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①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②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③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
⑤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⑥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之房屋者。
⑦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未出售者。
2.非住家用房屋:
(1)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3%。
(2)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2%。
(112年8月30日公布,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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