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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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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

答: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與上述自住使用要件不符,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戶籍遷入與否,非房屋稅自住使用必要條件,故戶籍縱未遷入,如符合自住條件者,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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