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餐廳附設卡拉 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餐廳附設卡拉 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