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租稅優惠
| 稅目 | 稅捐優惠 | 適用條件 | 法條依據 | 
| 房屋稅 | 減半 | 一、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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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2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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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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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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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半 | 一、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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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更新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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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價稅之減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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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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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徵40% | 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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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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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 | 免徵 | 一、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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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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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徵40% | 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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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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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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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3-11-18
- 點閱次數:15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