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地震災害受損報停、報廢車輛 稅捐處會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東地區嚴重災害,對於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918池上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處會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退還受損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已無法再使用,所有人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後,車輛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因考量災情嚴峻,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倘已繳納今(111)年稅款,該處將依監理單位通報資料主動按日計算退還溢繳稅款,民眾無需提出退稅申請。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鄭雅云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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