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娛樂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歲末將至,有些學校成立之學生團體會舉辦聖誕舞會、演唱會及電影欣賞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倘該活動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報繳娛樂稅,惟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申請免徵娛樂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係屬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得免徵娛樂稅,惟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免徵事宜,並在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銷剩餘票券手續。
該處提醒舉辦人,倘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則不需繳納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鄭雅云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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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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