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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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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了嗎?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該土地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記得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要錯過節稅的機會。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果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若能明確劃分自用住宅及營業各自使用部分,可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如為樓房時,則可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保官表示,為了即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及受理申訴或陳情,並提供納稅者尋求救濟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該處目前設有14名納保官,除總處外,並於三重、汐止、淡水、板橋及新莊分處分別派駐納保官,就地提供民眾最即時服務,確實維護納稅者之權益。

 

該處網站( https://www.tax.ntpc.gov.tw )首頁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告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民眾若遇稅捐爭議問題,除可透過現場、視訊、電話或傳真方式申請納保官協助外,亦可至該處專區線上申請,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資 料 詳 洽:主任納保官  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108

撰   稿  人:納保官      張舒閔     電話:02-89528200轉662

新聞聯絡人 :企劃服務科  許股長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08-08
  • 點閱次數: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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