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房屋稅開徵常見疑義說明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於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稅單已於4月22日前陸續寄發予納稅義務人,因直轄市非自住房屋稅率為3.2%至4.8%,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針對近期民眾較常反映問題分項說明如下。
一、房屋為自住,繳款書卻顯示非自住
(一)房屋稅新制「新增」「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若舊制(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稅率核課者,僅須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稽徵機關即會主動核定續按自住稅率核課。此項作業中央規劃由稅務系統勾稽戶政系統主動處理,惟少部分案件因兩系統建置地址格式不一致,或設籍人親屬關係為三親等(曾祖父母等)或養子女致未能勾稽,故民眾所收到之稅單仍為非自住。
(二)此外,大部分案件為舊制「非按自住稅率核課」及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之房屋」,依規定應由民眾辦竣戶籍登記後向稅捐處申報。惟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即可由機關主動核定。
上述兩情形,因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已延長至114年6月2日,民眾於該期限內前來更正或補申報,即可改按自住稅率課徵,若有溢繳稅款,稅捐處也會主動退稅。
二、房屋為公益出租,繳款書卻顯示非自住
房屋供公益出租使用稅率為1.2%,本市採主管機關通報制,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後,由稅捐處主動核定,若因通報時間落差致114年期房屋稅未按公益出租人稅率核課案件,經確認屬114年3月24日以前核定且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屬114年期者,114年期仍會按1.2%稅率課徵並重新核發稅單,如有溢繳稅款,也將由該處主動辦理退稅。
三、房屋為出租使用,繳款書卻顯示非自住
房屋稅新制鼓勵房屋作有效使用,民眾所有住家用房屋作出租使用,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應檢附租約於每年3月22日(114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適用1.5%至2.4%之較低稅率,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114年期已逾申報期限之案件,將自次期適用,至於是否比照自住房屋延長申報期限,財政部若有公布,將配合辦理。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4-04-3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4-04-30
- 點閱次數: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