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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14年地價稅定於114年11月1日開徵,合於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標題 本市114年地價稅定於114年11月1日開徵,合於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發布日期 114-07-29
發文字號 1143207867
  • 發布日期:114-07-29
  • 發布單位:
  • 更新日期:114-07-29
  • 點閱次數: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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