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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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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報報

房屋稅:

  1. 自住房屋稅率:1.2%
  2.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3. 都更期間,因尚未構成房屋,免納房屋稅
  4. 都更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5.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房屋2年期間內沒有移轉,得延長減半徵收期間到喪失所有權為止,最長10年

 

 

  • 發布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1-07-07
  • 點閱次數: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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