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
案件說明 |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人之財產資料應保守秘密。非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或未經授權之代理人、辯護人,請勿申請。 |
應檢附文件 |
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發納稅繳納證明申請書。 |
處理天數 |
3天 |
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139 |
- 更新日期:111-01-0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