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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重點提示

一、可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親等及輛數限制:

 1. 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

 2. 供有駕照而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

 3. 供無駕照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

 4. 每一位身障者以1輛免稅為限。

二、非身障者所有車輛,仍須申請免稅

1.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障者。如身障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另,車籍嗣後倘遷移至外縣市,如原免稅條件不變,無須辦理免徵手續,由新轄稽徵機關主動續予免稅。

2.非身障者所有但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車主為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者,需由民眾自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符合規定者,使用牌照稅減免自申請日起生效。

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如同時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請先設籍他址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限額2,400cc以下免徵使用牌照稅

1.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2.本市現行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與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自115年1月1日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範疇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3.貼心叮嚀,如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繳足稅款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四、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已核准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車輛過戶、換車、車牌繳銷或註銷重新領牌等,須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稅。  

檔案下載

  1. 應納稅額速算表
  2. 身障免稅二親等關係代碼表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4-07-29
  • 點閱次數: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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