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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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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重點提示

一、非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仍須申請免稅
1.自108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免稅規定之身障者;另,車籍嗣後倘遷移至外縣市,如原免稅條件不變,無須辦理免徵手續,由新轄稽徵機關主動續予免稅。
2.車輛為身障者之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者,需由民眾提出申請。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1)身心障礙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車輛為配偶所有時,可與車主不同戶籍,得以身分證代替)

二、駕照及親等規定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僅能以其本人車輛辦理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
2.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三、身障免稅車限額2,400cc以下免稅
1.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內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2.本市現行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與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自115年1月1日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範疇內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3.貼心叮嚀,如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檔案下載

  1. 應納稅額速算表
  2. 二親等稱謂表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13-04-22
  • 點閱次數: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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