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一、適用對象:持有身障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並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二、適用條件: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車輛所有人須為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一)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障者設籍於同一戶籍。
(二)非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障者設籍非於同一戶籍,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2.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三、免徵車輛數量: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四、申請手續:符合上述條件者,自行檢附身障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五、法令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號令。
- 發布日期:115-10-3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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