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一、適用對象: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為身障者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其所有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符合規定者,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適用條件:依親屬身份及地址條件,分為下列情形
(一)身障者之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之配偶。
(二)身障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居留證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2.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3.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三、免徵車輛數量: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四、申請手續:符合上述條件者,自行檢附身障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五、法令依據: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1號函。
- 發布日期:115-10-3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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