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凡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
開徵期間: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但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