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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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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簡介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凡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

開徵期間: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但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07-12-12
  • 點閱次數: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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