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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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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案例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案例】
甲君擁有一輛1,599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輛滯欠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111年7月1日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有關單位查獲,除應補繳110年及111年滯欠的14,240元(7,120*2)稅款外,另處以罰鍰情形如下:
(一)110年間未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紀錄:
1.110年免予處罰,應加徵滯納金712元(7,120*10%)。
2.111年處以1,065元罰鍰(111年1月1日至111年7月1日未徵起應納稅額3,550元*0.3倍)。
(二)110年間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紀錄:
1.110年處以2,136元罰鍰(7,120*0.3倍) 。
2.111年處以1,065元罰鍰(111年1月1日至111年7月1日未徵起應納稅額3,550元*0.3倍) 。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案例】
乙君擁有一輛2,0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未依限參加定期檢驗,於109年1月1日經監理單位註銷牌照,嗣於111年6月30日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除將補徵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使用牌照稅計 28,028元[(11,230×2)+5,568]外,另處以該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案例】
丙君擁有A、B兩輛車,A車1,599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2,0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丙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各將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丙君將被處罰鍰 36,700元[(7,120×2)+(11,230×2)]。

四、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架,變更為小客車用途者,視為移用牌照,將處同級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案例】
丁君擁有一輛2,000CC的客貨兩用車,以自用小貨車名義申領牌照,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3,600元。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一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事後將原本拆卸的後方座架裝回,或另外加裝座架被查獲,將依同級小客車稅額11,230元,處2倍之罰鍰22,460元。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11-09-20
  • 點閱次數: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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