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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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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

注意囉!自住用房屋的房屋稅比較優惠唷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後條文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0%~4.8%,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增訂現值一定金額以下全國單一自住稅率由1.2%調降為1%,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於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另您目前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的自住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同時符合全國僅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可按稅率1%課徵房屋稅,符合上述條件,可透過臨櫃、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ntpc321@ntpc.gov.tw)方式於符合當期3月22日前向本(分)處申請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課徵房屋稅,如未來有新、增、改建或新購之房屋,亦同。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05年7月20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51283357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現值課徵2.4%,自106年7月1日施行。該自治條例修正案業經本府於108年1月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72515111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現值課徵1.5%,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又該自治條例修正案經本府於112年8月30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1717769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持有1戶者按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現值課徵3.6%),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規定,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刻正進行法制作業程序。

檔案下載

  1. 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
  2. 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13-07-03
  • 點閱次數:4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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