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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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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簡介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徵對象及範圍:

  1. 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2.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的其他  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冷氣機、地下停車場等。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 突出超過1.0 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開徵期間: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07-08-17
  • 點閱次數: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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