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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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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案例

一、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3萬5,000元至新臺幣7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2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7萬元至新臺幣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經查屬故意有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按短匿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2倍之罰鍰。

【案例】
問:美美公司所有坐落板橋之土地原為工廠用地,於108年間向稅捐處申請按特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經稅捐處核准在案。惟該地於109年1月5日變更供停車場使用,工廠登記證經政府公告註銷,原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卻未向稅捐處申報,致110年地價稅短匿稅額15萬元,美美公司會因此受罰嗎?

答:會。
假設美美公司經查有故意情事致短匿稅款,除應補徵110年地價稅15萬元外,並處罰鍰新臺幣45萬元。(110年地價稅短匿稅額150,000元×3倍=450,000元)惟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則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110年地價稅短匿稅額150,000元×2倍=300,000元)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 更新日期:111-03-07
  • 點閱次數: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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