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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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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簡介

課徵範圍: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納稅義務人

 
項目 納稅義務人 說明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原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取得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土地設定典權時 出典人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受託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信託土地歸屬時 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 更新日期:112-05-15
  • 點閱次數: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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