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簡介
納稅義務人:
| 契稅種類 | 納稅義務人 | 
|---|---|
| 買賣 | 買受人 | 
| 典權 | 典權人 | 
| 交換 | 交換人 | 
| 贈與 | 受贈人 | 
| 分割 | 分割人 | 
| 占有 | 占有人 | 
課徵對象及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申報期限:
-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07-10-30
 - 點閱次數:3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