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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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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案例

一、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二、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案例】
問:老王出資以其子小王名義於新北市樹林區某處建造房屋一棟,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於105年12月間核發使用執照在案,未依法申報契稅。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06年4月間發現,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起造人父親老王出資建造,小王會因違反契稅條例而受罰嗎?

答:會。以查得時106年度該屋評定標準價格574,600元核定契價,小王除應補徵贈與契稅34,476元,並裁處罰鍰34,476元。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07-08-17
  • 點閱次數: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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