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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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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簡介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表
憑證名稱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立約或立據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課徵對象及範圍表
憑證名稱 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不含承攬性質之買賣動產契據。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開徵期間: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一)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200元之印花稅票,並黏貼於應稅憑證上,且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印花稅票係採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仍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2. 每件依稅率計算計至新臺幣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二)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 應稅憑證可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電子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等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登入申報,免再申請帳號,或申請網路申報(https://net.tax.nat.gov.tw)帳號,帳號經核准後(全國適用)即可上網申報;或亦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
  • 自行申報完成後可列印「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除金融機構外,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 經核准以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列印彙總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除金融機構外,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完成網路申報作業。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12-11-28
  • 點閱次數: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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