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違章案例

一、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

【案例】
○○牙醫診所開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6萬5,000元交付患者,未貼用印花稅票,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規定,該牙醫診所計漏貼印花稅票260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15倍罰鍰。

【案例】
○○公司電梯保養契約,記載保養期間3年,保養費用每月連同加值稅4萬8,000元,查核發現其合約僅貼用印花稅票46元,已明顯貼用不足稅額1,599 元(註),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15倍罰鍰。
註:48,000÷1.05(未含稅)X0.001X36(月)-46=1,599

【案例】
○○科技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採購訂單、包含安裝測試費10萬元共100萬元,應依概括承攬合約貼用印花稅票1,000元,該公司僅貼用12元,違反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該公司漏貼印花稅票988 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稅額處5 倍至15倍罰鍰。

二、印花稅票未註銷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0條之規定。

【案例】
○○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500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未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按情節輕重,處5倍至10倍罰鍰。

三、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5條規定。

【案例】
○○出租房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到100年12月31日止,該租賃契約本身並非印花稅課稅標的。若承租人101年仍租用該房屋,惟並未另定租賃契約,僅沿用原合約書後面註記「收到101年1至10月份租金240萬元」字樣,且有收款人(出租人)簽名蓋章,顯然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並因註記收迄租金且簽收使該契約成為應稅之銀錢收據,該出租人計漏貼印花稅票9,60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 倍至15倍罰鍰。

四、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6條之規定。

【案例】
○○工程公司承攬○○公司廢水處理操作工程,合約上承攬金額84萬元,貼用840 元印花稅票,查核發現該合約空白處有「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65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加貼印花稅票65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五、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
違反印花稅法第11條之規定。

【案例】
oo公司與甲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00萬元,依法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oo公司貼用2,5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500元的印花稅票,貼到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oo公司已違反了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照所揭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07-08-17
  • 點閱次數:411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