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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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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案例

凡是經常提供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此為娛樂稅法第七條所規定。所以舉凡經營電子遊戲機、卡拉OK、電動玩具等均屬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業,依法均須於開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依娛樂稅法第12條「違反第7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4條第1項「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規定,應擇一從重裁處。

【案例】
金小姐新開了一家卡拉OK店,開幕2個多月一直沒有去辦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警察查訪時發現未辦登記,於是移送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處,金小姐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除了必須補繳所漏的娛樂稅新台幣6,000元以外,還須依同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裁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行為罰新臺幣15,000元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應納稅額逾新臺幣3,000元至6,000元,按應納稅額處3倍之漏稅罰,本案擇一從重裁處,應處漏稅罰鍰為新臺幣18,000元。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07-08-17
  • 點閱次數: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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