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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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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中文 (Chinese) 公共設施保留地
英文 (English) Land Reserved for Public Facilities
辭彙解釋

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 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 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 用事業用地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 用,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 劃設的。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留待各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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