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 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 報地價百分之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 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