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共同使用部分

中文 (Chinese) 共同使用部分
英文 (English) The Area of Common Use
辭彙解釋

除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為個別所有外,其他建物(例如:電樓梯間、梯廳、防空 避難室等)由該棟建物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供公眾通行或使用。 

  • 發布日期:107-08-13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3
  • 點閱次數:124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