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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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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中文 (Chinese) 重購退稅
英文 (English)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is Refunded to Landowner due to Reacquisition of Self-use Residential Land
辭彙解釋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 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107-08-13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3
  • 點閱次數: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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