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前次移轉現 值、已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用、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 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總額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