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 30 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於111年1月1日施行,修法後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3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 30 日仍未繳納,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