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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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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 發布日期:107-08-09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0-12-30
  • 點閱次數: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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