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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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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嗎?

答: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不論是買賣、受贈、拍賣或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土地而取得所有權的人,仍要在當年9月22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107-08-09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09
  • 點閱次數: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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