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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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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物美觀、通風及採光等需要,房屋前後四周常常會保留一些空地,有些係留設供道路通行之用,是不是可以不必課徵地價稅?

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可申請隨主建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107-08-09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09
  • 點閱次數: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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