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方為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