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如何認定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

答:1.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方為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0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