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111年期起,本市住家房屋現值11萬1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惟僅適用供住家用之房屋,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符合免徵標準後,有增、改建致房屋現值逾11萬1千元情事者,則需恢復課徵房屋稅。另自113年7月1日起,該免徵房屋稅新增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