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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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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

答: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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