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一)不課徵項目: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應課徵項目: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4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