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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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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建築業者訂立合建分屋契約之地主,取得之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答:建築業者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建築業者以興建之房屋部分換取地主部分土地,則地主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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