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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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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含貼印花 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惟移轉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無需貼印花)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地方稅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地方稅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四)特殊案件:
1.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或雙方訂定公定格式契約書影本。 
3.向法院等機關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該機關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在法院達成和解案件為和解書影本。
5.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案件,為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影本。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其他有關文件。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9-05-25
  • 點閱次數: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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