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三)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或雙方訂定公定格式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 
(四)法院等機關拍賣案件:該機關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五)和解案件:法院發給和解筆錄之日起30日內。
(六)調解案件:領得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之日起30日內。
 (七) 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案件)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9-05-25
  • 點閱次數:120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