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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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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義務人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契稅?

答:1.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故若買賣價格高於標準價格時,仍依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

2.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時,若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則依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以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可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依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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