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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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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
(1)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2)房屋移轉後,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經法院民事調解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可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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