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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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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所產生之和解筆錄,應由誰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答: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經公同共有人全體達成和解,如部分繼承人將法院書立之和解筆錄其中1份,持向主管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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